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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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繼承系統表,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存歿情形,包含以下人員: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存歿情形。
(二)上開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法定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亦請提出其業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請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人是否具榮民身分,並提出該查詢結果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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