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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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己○○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庚○○被告順裕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99年
2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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