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608號聲請人子○○聲請人丑○○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庚○○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卯○○○聲請人寅○○○聲請人戊○○
樓聲請人辛○○聲請人己○○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壬○○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 林淑惠 、林淑玲、 林淑娟林淑婷林慧英胡剛郡吳欣穎吳佳緯谷亭逸王靖淳王崇晞林秉衡 等人業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寄發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書、上開人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蓋有法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或請說明其拋棄繼承案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壬○○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母)之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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