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4號聲請人 王英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1│177││├──┼───────────────┼─────────────┼──────┼───┼─────┼───┤│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