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不得由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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