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停止羈押,茲以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其所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繳納指定之保證金2,000元,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有收受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繳納保証金通知、收據各1紙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其住所發函通知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仍未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