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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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九0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上嫺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叁佰肆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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