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八四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壹萬貳仟陸佰元,扣除上訴人已繳捌仟壹佰元,尚欠繳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