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七號過失致死等案件(九十三年度交上易第二六三),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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