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重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特別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銘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簡清忠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