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8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撤銷假釋案件,對於法務部96年9月13日法矯字第0960030604號解釋函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僅得對於確定判決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之規定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對於法務部96年9月13日法矯字第0960030604號函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規定意旨,其聲請顯非法之所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