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96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育彰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