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96年3月1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4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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