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2年12月14日前3日內某日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56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復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