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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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7月19日起至同年7月20日止犯侵占公有財物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99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49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並依同條例第12條減輕其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款但書、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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