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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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淑惠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自96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而後於96年9月19日認被告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