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強盜案件移送審理,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竊盜犯行,否認加重強盜犯行,惟有證人證詞及其他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且自民國96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查,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為關於本案之事證雖已調查完畢,然依卷存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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