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1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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