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4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文德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4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文德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