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訴人 周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林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9,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