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三號聲請人 許榮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雖以「聲明異議」之方法聲明不服,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其所具民事聲明異議狀內,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法官周玫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