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
和解筆錄原告 張智琦 (原名: 張哲瑋 )被告 黃韋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3號就本院105年簡上字1165號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卓怡君檢察官王江濱書記官彭秀玉通譯賴苑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張智琦(原名:張哲瑋)被告黃韋良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分七期給付,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起,前六期於每月五日給付伍仟元,第七期於五日前給付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入原告張智琦(原名:張哲瑋)於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張智琦被告黃韋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卓怡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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