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
3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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