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5
6,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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