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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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附帶上訴人甲○○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2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林岳葳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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