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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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9月8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340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萬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林岳葳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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