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丁○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丁○、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