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辛○○○上訴人庚○○上訴人丙○○上訴人丁○○上訴人乙○○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