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溪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力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石麗楓 、 蘇陳秀子 等,因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04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353,44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104年5月15日進狀之民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不服之具體理由,應併於前揭期間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