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0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麗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小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鄭進和 已於民國104年3月5日死亡,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請依上開法條規定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煜達照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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