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 馮稚詠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馮稚詠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3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金融機構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575元,因聲請人罹患肺線癌,需長期治療,無法正常工作,實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鈞院聲請前置調解,惟因聲請人沒有還款能力,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新北院清104司消債調實消字第62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身分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民國101及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國泰人壽保險單等件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2號卷宗查明上情無誤,足見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另據聲請人陳明其有投保國泰人壽之人身保險等語,因認聲請人仍有進行清算之實益。此外,本院復查聲請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清算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敍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5月2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