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告 俞麗雲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俞永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33,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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