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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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補字第47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甚明。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補字第473號事件於民國
101年7月19日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於再審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同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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