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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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4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豐明 律師即 劉信宗 之遺產管理人、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國才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民國104年11月25日借款新臺幣240萬元、60萬元之加速條款(貴公司民國109年7月10日民事補正狀未提出)。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