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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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林李菊
林正平 同上 林柏志
林宗瑋 林麗鳳
上列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玟君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被告 林俊佑
蔡勝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張文俊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