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7618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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