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97年1月30日97年刑保字第104號),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該署拘票暨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