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30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同院96年度訴字第337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3月;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揭數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45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茲受刑人於民國96年11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8年8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65號函、台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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