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龍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方 被告 温光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000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