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一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彭國峯 選任辯護人 曾國龍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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