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除求為廢棄原判決外,餘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告訴被告等人詐欺刑事案件,已諭知被告等人為無罪判決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刑事無罪判決,駁回上訴,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