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8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94年度除字第783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