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陳文博 原告 周漢頂 原告 李芳玲 原告 簡毓宏 被告 黃寬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拆除越界侵犯之違建物,將土地領域返還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受損害之建築物外觀修復,依原告106年6月補正狀中主張,被告所有物占用面積約為0.594平方公尺,而修復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2元【計算式:0.594㎡×46,400元/㎡+20,000元=47,5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