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許錦銓 原告與被告 李瑞麟 、 廖堃恩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