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745號聲請人 周賢堂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周宜灶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應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被繼承人周宜灶之配偶及其他尚未拋棄繼承之子女,並將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及回執或收據)檢送本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