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喬安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2,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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