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代理人 黃彙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錫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113年7月29日45,466元ON884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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