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宋東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芸 辰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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