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俋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明 代理人 徐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俋拓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113年8月15日54,092元CA346789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