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勁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龍
被 告 萬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冰鶯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第十八條,約定工程進行中或完工後,兩造就合約
之履行發生爭執或歧見時,兩造同意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
有兩造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台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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